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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火車上關心了一下台南鐵路東移的問題,看標題就知道我拿到的是哪方的資料了吧。起初注意到這件事情是因為常在高雄與台南往返(尤其是去程)的鐵道旁看見用書法字寫的白底黑字巨型布條,綿延好幾公里,由於火車車速,只能意識到「反鐵路東移」幾個字。

這個畫面已經持續了約莫一學年左右,布條越來越多,我當時還覺得?鐵路有要東移嗎?沒有聽過相關報導,不理解內容……也無從理解。其實我只需要上台南市政府的官方網頁就可以多少查到相關資訊,就像我上次企圖查高雄市捷運青埔站附近有沒有什麼發展,我也上高雄市政府官方網頁試著理解。這類的查詢麻煩處在於,在沒有觀點的介入下,這些資料對一個沒有立場的人來說是沒有意義的一盤砂礫。密麻複雜充滿官方用語,以及為了官方企圖而已經進行過一輪的包裝。在不妨礙市民權益的前提下,這些用語只需要符合官方決議的動改精神即可,不過一旦爭議產生,這些用語中往官方行為合理化的方向傾倒就顯得可惡。所以爭議官方說法有多麼可惡我認為沒有什麼意義。既然今天不費功夫獲得一份提供「觀點」的文宣,就來稍微研究一下民眾的需求和權益為何吧:

 

〈南鐵反東移訴求〉

1.停止程序不正義、迫害人權的南鐵東移迫遷案。

2.拒絕強徵民地,永久軌移回國有地施作。

3.南市府、鐵工局與居民實質協商。

4.爭議未決,停止一切行政程序。

 

好的,首先關於第一點,什麼是程序不正義呢?就是在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10)、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15)的前提下,任何拆遷民宅有關的事項,都要事先公告並且獲取居民同意使得進行。迫害人權也是指憲法下的人民居住權而言。

台南鐵路地下化的工程是於民國80年省政府提出,於民國84年「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內容為「在現有軌道東側徵用土地佈設臨時軌,永久軌至於線軌國有地下方」,民國85年環境評估予以通過,最後因為經費問題,沒有實施;96年計劃在行政院長蘇貞昌調度經費後重啟,送進行政院核定,核定過程中鐵工會修改了內容為「永久軌遺至軌道東側地下,直接徵收407戶民地」,並於民國98年行政院通過。民國96年至民國98年核定的這個過程,全新方案並無和407戶民地擁有者協商,這就是集合第一點所言的程序問題,以及第二點強徵民地說法的由來。

至於什麼是永久軌?國有地?我們現在所使用的鐵路軌道所占空間(包括軌道和車站)都是在國有地上,稱為永久軌。但是有時候因為天然災害,或者車站整修等等,會將軌道在不影響火車行進的角度內,另外繞道鋪設,等該項工程實施完成後,再把鐵軌接回來,繞道鋪設的就是臨時軌。這個繞道動作在民國84年提出的計畫中,因為預計鐵路要地下化在原地,因此必然需要繞道,而繞道就需要「借用」國有地外側的其他部分民地鋪設臨時軌,等地下化工程完成後,再把臨時軌拆除,把永久軌鋪回來。

可是,民國98年改為「永久軌遺至軌道東側地下,直接徵收407戶民地」的工程辦法之後,就不是如此,等於在原國有地外側鋪設的軌道直接是永久軌,不會拆除。

由於這和當初協商的內容不同,因此民國1018月底鐵軌東側居民收到的「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內容,是程序不正義。

假設程序正義的前提下,要徵收國民土地並不是不行,一般認為符合五大要件就能減少爭議: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完全補償。

鐵路地下化公益性是沒有問題的,必要性部分,如果能夠在原國有地原地地下化就不用打擾居民,當然是最好的,因此,才會進行環境評估(台南是個土地地下層組成複雜的區域),哇,居然沒問題,所以東移沒有必要性,比例性這我不知道什麼意思跳過(應該是這個工程做了對全體國民的好處、對部分市民的好處),最後手段因為沒有必要性所以更不可能成為最後手段,最後,完全補償部分。在原本的計畫中向鐵路東側的居民借地,一定要付出補償,但是我不知道補償為何,顯然政府將其和臨時軌、臨時車站的鋪設以及拆除的成本相加,決定鐵路東移,是一種節省成本的想法。然而,即使節省了這兩者的成本,還是應該付出徵收之後的安頓補償。這點,因為程序已經不正義,顯然也沒有提出。居民目前推論政府會以「市價補償」,使居民不但僅得到現在無法在台南其他地點置產的一筆金額,又必須放棄原本的生活形式,而非當初協商的,為公共利益暫時忍耐工程在自家院子進行,事後由政府協助恢復原生活水準。好吧而且我想即使退後兩步,為了工程方便或減少臨時軌和臨時車站的成本,是不是至少把東移過後的原國有地轉為居民所有呢?這個意見是我亂講的,一種跳竹竿舞的概念:你過去我過來。況且即使只是跳竹竿舞,為了公共利益讓民眾遷徙本身還是應該要付出補償呢!不管怎麼想都沒有讓居民留在原地居住的好,這一切讓人忍不住想問,到底為什麼呀?(嘿嘿嘿......請見鐵路地下化都市計畫第二階段。)

總之,或許就因為原國有地的去向不明,也無意對民眾提出補償辦法,因此民眾有了訴求三:台南市府、鐵工局與居民實質協商,以及訴求四:爭議未決,停止一切行政程序。

這份〈反對鐵路東移桓我居住權,抗議〉文宣上寫: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做的是,工程前期與居民頻繁開會協商,工程期間提供妥善合宜的安置,工程結束還地於民,以工作站駐點協力原地原屋重建,盡全力達到「完全補償」,尊重並善待老居民。

這是台灣同志和某部分基督徒在煩惱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的時候,其他人擁有合法婚姻權的人的煩惱。除了家還是家,火車上我如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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