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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支持伴侶盟多元成家法案的聯署網站:http://tpcpr-petition.tws.org/

我已經連署,並且我能有影響力範圍內的家人朋友也連署畢。因此,原以為我的網誌會因為寫論文而不食人間煙火一陣子,然後不小心關於近來當然有在思考的多元成家的一切什麼也沒說這樣。然而有人的反對言論成功地讓我和朋友感到不舒服之後,另一方面也讓我的語言活絡了起來,自動自發地產生回應。當然也會有覺得會不會是自己錯了的時候,所以,不斷的思考是必然的。這方面來說,我有點感謝還有人的論述能引起我有感而發。

 

以下首先是一千字左右的V先生關於反對972的文字,某些判斷是錯字和引號我做了修正,分段照舊:

搜尋一下網路民法972,關於家庭篇的修改,對於孩子很不友善。我反對的理由與同性無關,而是在家親屬篇的修正草案,仔細看看內容,綜合起來可以整理出一個結論(也許我思想比較邪惡):

1.伴侶可單方面解除「契約」

2.領養小孩單方領養不需要另一人同意即可。

3."家庭"由多數人相互認同即可成為家庭。

以上造成家庭成員不穩定,小孩從小認知的家庭成員隨時會變化,「家庭」的功能已經崩壞。對小孩而言這是比較不好的狀況,尤其我們之到家庭教育在成長過程中事相當重要的。當然現在雖然家庭關係薄弱,但是至少有大部分人期待家庭,包括同性戀者,但是小孩無法選擇,只能被選擇是否有點無辜。

我覺得這個草案挾同性聲勢,而想偷渡下面不負責任的關係,而將法案過關。我這麼於笨的人都想的到,其他有心之人更可能利用而將不好的一面常態化或是正當化。我們不能為了自己的快樂,而將痛苦建立在其他人甚至下一代身上。天倫之樂每個人都期待,但是法案的不完整和眾多缺陷,加速惡化家庭關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家不齊何以國治!

關於領養,我們反過來推論,所謂的關係變動,在多元成家方案裏變成常態,若法案沒通過則關係變動相對較難。試想單方認同領養,同居人不認同,請問領養人死了,小孩呢?小孩不是寵物,不知道你是否認同,單親家庭之所以能領養是因為有經驗及有愛,不至於隨便領養。現在隨便人都可領養,小孩跟寵物有何分別,一開始覺得好玩,後來煩了經濟不允許了,回到原始問題誰來負責?

……(我閱讀的是FB截圖故而這裏少了一段,推測是轉接傳統婚姻沒問題而伴侶制度有問題的內容)……

對於婚姻我想兩人是有共同想法的,只是最後分歧了,因此推理就算有共同想法還是會改變的,尤其是人這種三心兩意的動物,更遑論當原有共同想法的人越多,變質的速度更快!另外妥協雖然不是共同想法但是會因為愛而選擇妥協,我來舉個例好了,(=代表有共識)CCD,但是C根本不認識,卻會為了愛選擇妥協共組家庭,甚至是後來D也加入了。相安無事還好。有一天死了,家庭崩潰了,假如有小孩請問誰養,社會局?或是另一個ABCD的家庭?以上我們還沒討論到假如AB的小孩甲和C的小孩乙還有CD的小孩丙,很無辜覺得自己的小孩甲分到的愛少了,去虐待丙!死了D反過來虐待甲!家庭崩壞了!小孩真無辜!更不用說人越來越多!

另一點我想法案通過後60年,祖父母這名詞會消失,因為既然多元成家就可以,誰要去選擇強而有力的制約制度婚約?當初的CD老了,沒人照顧了。老有所終,幼有所養都不復存在!

制度還沒有實行如何知道比較好,國外也都沒有這種制度,尤其我們最常學的美國,德國的法律制度,要拿下一兩代作為實驗品我不太能接受。

 

好的,以下是我邊讀邊內心戲的部分。


V:搜尋一下網路民法972,關於家庭篇的修改,對於孩子很不友善。

F:願聞其詳。

V:我反對的理由與同性無關,而是在家親屬篇的修正草案,仔細看看內容,綜合起來可以整理出一個結論(也許我思想比較邪惡):

F:(筆記:你反對的理由與同性無關。你確定齁,我記下來了,其實有關也沒關係,我們待會兒來看看,好嗎。)嗯好,親屬篇的修正草案。邪惡?待會兒再說。

V1.伴侶可單方面解除「契約」2.領養小孩單方領養不需要另一人同意即可。3."家庭"由多數人相互認同即可成為家庭。

F:一個結論?

V以上造成家庭成員不穩定,

F:因為?

V小孩從小認知的家庭成員隨時會變化,「家庭」的功能已經崩壞。

F:家庭成員不穩定,成員隨時會變化是因為?

V對小孩而言這是比較不好的狀況,

F:好,等等,好,我再問一次喔,家庭成員不穩定,成員隨時會變化是因為?

V尤其我們知道家庭教育在成長過程中是相當重要的。

F:呃……好,沒關係,我幫你推論看看喔。

您所說的家庭成員不穩定來自於家庭成員隨時會變化,是吧?家庭成員隨時會變化來自於伴侶可以單方面解約,因此有可能明天醒來我就少一個家人,這個家人永遠離我而去了。是吧,好喔,等下討論。

其二,領養小孩單方領養不需要另一人同意即可。這是在雙方已經簽定伴侶制度之後?或之前?沒關係我們都看看,之前表示在我和另一人結成伴侶之前,我已經有了小孩,不需要另一人同意,但是另一人知情,因此不能說對方不同意,因為對方接受和我結成伴侶的條件,也包括我整個人的狀況;因此應該是指結成伴侶之後的領養情形,在這裡我還不需要查證法案(有人願意告訴我更好),純粹推論這樣的情形,結成伴侶之後,若是可以單方收養,意味著,我是A,我想要一個孩子,我去收養,孩子帶回來了,B不高興,B決定離開這段伴侶關係。顯然,在共同生活中,或者,並不一定有共同生活的實際,因為B也可能只是A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假設是共同生活,在方才的假設裡,A顯然沒有尊重B,沒有先進行討論才下這個重大的決定,因為孩子要進入生活中,既然是共同生活,一定會有所影響,才會造成B在沒有被告知之下,有天回家就多了一個孩子!我們不難理解,B會想要離開這段關係。首先這裡的A是如何通過領養審定的我們不得而知,假設真的有這麼扯的A,我們只看孩子的部分,他真正的悲慘是被A領養,而不是B的離開,因為B根本尚未和孩子建立家庭關係。

我的意思是,符合條件的這個很扯的A即使存在,那麼出問題的是領養制度它本人,和我們所要討論的法案無關。

那麼什麼跟我們討論的法案有關呢?

就是有實際共同生活並且締結可以單方消解的伴侶契約的A和B,現在A提議要領養一個孩子,兩人以朋友的身分共同撫養孩子長大。而B答應了。(不答應則B會單方消解契約,這時孩子還沒出現所以不討論。)B答應,換而言之,B也願意「在生活中」有一個小孩的存在,之後「在法律上」有兩種情形:一、撫養權歸A一人所有;二、A和B共同領養。

為什麼B有可能希望撫養權歸A一人所有呢?因為這兩人雖為彼此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對各自的人生規畫仍是獨立的他們有可能是朋友,亦有可能是原生家庭的親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總之,有共同生活的B願意在生活中接受有關A的事物,不等於B要和A過一模一樣的生活。就像現狀下的兄弟姊妹各自有不同的生活,但有可能住同一屋簷下。而如果「這個孩子」(B也有可能自行去另養另一個孩子)同時是B的夢想和期待,因此他決定要共同撫養,則為二。

有一天,B單方面決定他要終止這個契約關係,離開有A的生活。

我們來看看對孩子來說有怎麼樣的情形:

一,撫養權歸A一人所有的情形下,B消失了。也就是說這個孩子是A專屬的孩子,我們可以同理如:我的阿姨和我媽媽住在一起,我是我媽媽的孩子,有一天阿姨嫁人了,於是她搬走了。這樣的情形也就是所謂的「家庭成員變化」。在法案之前,過去的孩子有沒有接收過這種變化呢?有。前述有無可能一早醒來我就少一個家人,這個家人離我而去了。有,阿姨今天和王先生一見鍾情,立馬結婚搬走了。有無可能一早醒來我就少一個家人,這個家人永遠離我而去了。有,阿姨今天出門被卡車撞死了。

如果我們認同「家庭成員的變化,對小孩而言是比較不好的狀況,因此我們要極力避免」,那麼,我們就要宣布,所有曾經出現在同一個家庭裡的人,一旦進入就不可以離開,也包括不可以雙方協議離開,而且也、不可、以、死亡。因為,對小孩而言這是比較不好的狀況。

是啊,孩子,你夠不夠堅強,面對這些不好的狀況?

唉,事實上我想指出的是上述的成員變化這一點,事實上在原本的世界裡,就是一種無可避免的情形。

所以我們來看看二,在共同領養的情形下,也就是說,在小孩是AB的共同人生目標的情形下,B決定離開A,在領養的部分這就像是過去我們所熟知的離婚一樣,由法院裁決接下來對孩子生活的照顧。分離是AB的情感或關係選擇結束,不等於雙方和孩子之間的關係結束。

這個法案之所以在單身者本來就可以領養孩子的前提下不禁止這種法律上過去未曾有過的新家庭關係擁有領養孩子的權利:在社會福利機構與在家庭關係中長大,我們傾向為孩子提供在後者建立生活的機會。

而且,V先生,你知道社會福利機構的孩子是怎麼來的嗎。所以,這個法案在孩子的部分,當分離的不幸實際發生時和原本的世界會發生的描述起來所差不多。

因此比較差異:當AB締結關係的必然性改變,或A在人生的路上逐漸成為B無法承擔、無法理解、無法代理以及被代理的一個人,B可以選擇另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可以選擇被另外的人代理。一如當初這個法案當初回應的是我們想要自己可以選擇一個可以在重要的時刻由我們認同的人代理我們的這個原點。尤其當這個能夠代理我們的人並不同時是我們的性伴侶,以及並不同時是我們的情人的時候,這就和原本的世界下我能擁有的不一樣了。

V:當然現在雖然家庭關係薄弱,但是至少有大部分人期待家庭,包括同性戀者,但是小孩無法選擇,只能被選擇是否有點無辜。

F:連結有點怪怪的,呃,首先我覺得家庭關係是否薄弱應該有個別差異,是否大部分人期待家庭我也不清楚,不過同性戀者中有人期待家庭,可以理解,好。關於領養,根據現行社會機構的規定,被領養小孩可以選擇自己是否願意加入即將要領養的家庭。退一萬步說,假設小孩一開始不介意被同性家長領養,但是為了避免他長大後突然變得介意,或自己不在意但因為身邊的其他人介意而導致他受到不當的對待……衷心認為我們應該要處理的是社會的普遍價值觀。此外,我們也應該承認,這個社會上有無可避免的種種價值觀不可能一一配合所有人,因此我們要做的就是認同自己。舉例,也有可能社會上有認為我的家庭很窮過生活時鐵定會貪小便宜就瞧不起我的這種價值觀,但是我可以選擇怨恨我的原生家庭怎麼那麼窮,也可以選擇認同自己的家庭然後對於這種不同於己的價值觀一笑置之。在這方面,我的選擇使我成為不同的人。唯一不能選擇的就是誕生到這世界上,關於這點,坦白說所有人都一樣無辜。

V:我覺得這個草案挾同性聲勢,而想偷渡下面不負責任的關係,而將法案過關。

F:是否挾同性聲勢,我不知道,在同一時間提出,的確如此。不負責任,若如上述,已回應。

V:我這麼於笨的人都想的到,其他有心之人更可能利用而將不好的一面常態化或是正當化。

F:快告訴我你想到什麼利用方式!我也想知道問題會出在哪?想突破盲點啊。

V:我們不能為了自己的快樂,而將痛苦建立在其他人甚至下一代身上。天倫之樂每個人都期待,但是法案的不完整和眾多缺陷,加速惡化家庭關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家不齊何以國治!

F:我要聽方式!這段話是這樣的,你認為某種取巧方式,是「為了自己的快樂」,所以方式是?加速惡化?請舉證對現有家庭關係的影響?因為法案還沒通過,所以製造並給予影響的只會是全新的家庭關係,無法「加速惡化」現有的關係。此外,若「加速惡化」是指你認為現狀家庭關係薄弱一說,那麼應該要積極提出能夠促進家庭關係緊密的法案,請不要在多元成家法案挾同反同性聲勢而偷渡不負責任的連帶關係,而將法案否決。

此外,基本上我認為多元成家法案的核心價值觀某種程度上應該是認為出於自由意志選擇的家庭比原生家庭會更緊密。我不知道實際上是不是如此,但是我認為多元成家的核心在於此。也就是說,你所在意的家庭關係緊密與否,在這個法案的提出者心中也是同樣重要的議題。純然的做法不同,讓我們回歸做法議題。

V:所謂的關係變動,在多元成家方案裏變成常態,若法案沒通過則關係變動相對較難。

F:是,就是像這樣的跟做法有關的衍生議題。在多元成家方案裡的關係變動是否會成為常態,這點我沒有數據佐證,你也沒有。在沒有法案的情形下,變動較難如果是指因為要雙方都同意才能解除契約那麼的確較難。換而言之,這份關係若進行的有問題,關係裡的弱勢也只能屈服在強勢者始終不願意解除的情境中。了解這一點而選擇婚姻者,以及了解這一點而需要選擇伴侶制度者,一定都有其考量。也就是說,選擇變動容易(單方可消解契約)或變動較難(雙方同意)者,各自有自己的考量,選擇婚姻者,關係變動的程度維持原樣,同樣都要雙方同意才能消解契約,並沒有比較容易。至於連帶關係,一如選擇婚姻者不受單身者選擇單身影響,為什麼會認為選擇婚姻者會受到伴侶制度選擇伴侶制度影響?其次,若是選擇婚姻者的確受到可以選擇伴侶制度影響,那表示因為受到影響、有了可以考慮的選項,而選擇自己真正想要的制度,也就是說,這些人正是需要伴侶制度的人。

V:試想單方認同領養,同居人不認同,請問領養人死了,小孩呢?

F:上已回應。

V:小孩不是寵物,不知道你是否認同,

F:我甚至不知道你如何做此聯想?(因為邪惡?)

V:單親家庭之所以能領養是因為有經驗及有愛,不至於隨便領養。

F:蛤?你的意思是獲得社會局的認可?嗯。

V:現在隨便人都可領養,

F:你剛才還提出的讓人信任的社會局呢?為什麼會「隨便人都可以」?不可以呀。

V:小孩跟寵物有何分別,一開始覺得好玩,後來煩了經濟不允許了,回到原始問題誰來負責?

F:在你的假設中,你認為為了好玩而想領養小孩的人能夠通過社會局的認可,那真的是,我們要鄭重研究一下社會局的運作以及形象。原始問題是什麼。B的自然死亡?上已回應。

V:對於婚姻我想兩人是有共同想法的,只是最後分歧了,因此推理就算有共同想法還是會改變的,尤其是人這種三心兩意的動物,

F:我可以理解妳說許多人原有共同想法而後有所改變。有人會變、有人不變,有人只在一定程度下變化。所以這解釋了為什麼我們目前設定婚姻可以離異。

V:更遑論當原有共同想法的人越多,變質的速度更快!

F:未必。

V:另外妥協雖然不是共同想法但是會因為愛而選擇妥協,

F:就是說你觀察到有人會在妥協之下決定結婚,是嗎。我們的確不能阻止任何只因為妥協就結婚,而不選擇追求自己真正想要的關係。

V:我來舉個例好了,(=代表有共識)A=B,B=C,C=D,但是AC根本不認識,卻會為了愛B選擇妥協共組家庭,甚至是後來D也加入了。

F:你所舉的例子與妥協無關。A和B有共識要一起生活不等於A有要和C共度生活的共識,尤其在AC不認識的程度。所以如果AC決定要一起生活,這就是AC有一起生活的共識,即使他們的共識源頭是B,因此,他們也會有共識如果B不在了,他們是否還會想要繼續這樣的家庭生活。總之,你所舉出的ABC至少是有共組家庭的共識,否則,他們只會進行這個過程,而甚至不會去登記為一個家庭。同時,ABCD的確也會因為各種原因而解散,一如一對夫妻完全有可能因為任何原因而解散。

V:有一天B死了,家庭崩潰了,

F:如我剛才所說,不一定死家庭就會崩潰,但也有可能因為死而家庭崩潰,因為家庭崩潰可以是任何原因。

V:假如B有小孩請問誰養,社會局?或是另一個ABC的家庭?

F:在現狀之下,回到我方才沒有法律求證的回應,小孩撫養權屬於B,他過世之後登記為同一家庭的ABCD為優先領養順位,其次為B孩子的另一位生母,再次為B的原生家庭,再次,的確,社會局。所有崩潰的家庭的孩子都會去到社會局,我不懂你的問題。在多元家庭的前提之下,ACD是與B以及小孩有共同生活共識以及有共同生活事實的人,他們之中若有人決定領養或共同領養也是很自然的,他們之中因為沒有共同生活事實而僅有代理功能的成員或有別的考量而決定不領養也是很自然的。

最後社會局找到另一個通過條件審核並且決定好要迎接這個孩子ABCD的家庭來照顧這個孩子,關於這件事,我也不懂你的問題在哪裡。

V:以上我們還沒討論到假如AB的小孩甲和BC的小孩乙還有的小孩丙,A很無辜覺得自己的小孩甲分到的愛少了,去虐待丙!A死了D反過來虐待甲!家庭崩壞了!小孩真無辜!更不用說人越來越多!

F:所有人都是在已知彼此的狀況以及孩子的有無的前提下結合的,而至於要如何對待各自的孩子,實際擁有撫養權的家長能否接受其他家長對待孩子的照護方式,就是家庭要謀合的地方。任何人都不應因為任何理由虐待孩子,不論是否為多元家庭的成員。你所論述的虐待如果為事實,不論是家庭中並不擁有撫養權的其他人,或是社會局都會介入,這是現狀下我們就極力避免的問題,與多元家庭無關。

V:另一點我想法案通過後60年,祖父母這名詞會消失,因為既然多元成家就可以,誰要去選擇強而有力的制約制度婚約?C和老了,沒人照顧了。老有所終,幼有所養都不復存在!

F:現狀下的祖父母並不是透過登記產生,而是子代,也就是甲乙丙生育或領養行為的有無,和多元成家法案又何干?誰要選擇強而有力的制約制度婚約?答案是:有需要的人。回到C和D的「當初」,假設C和D的觀念是養兒防老,那麼他們可以選擇生育或領養,如果他們選擇不生育和領養,意味他們對於自己人生最後的生活樣貌有其他的安排。在最「當初」,C和D根本沒有辦法結合為一個家庭,他們甚至沒有辦法選擇彼此,又如何老有所終。

V:制度還沒有實行如何知道比較好,國外也都沒有這種制度,尤其我們最常學的美國,德國的法律制度,要拿下一兩代作為實驗品我不太能接受。

F:這個部分我無法對你的價值觀做任何評論,我個人認為國情不同制度自然不同。至於制度的轉換如果類比為實驗,沒有任何實驗的情況下,我們現在(看錶)說不定還在動員戡亂時期。事實上,多元成家法案目前進行到一讀的僅同志婚姻這一項,因此既然你說不對同志本身提出異議,你應該知道的是,進入一讀狀態的972不具有你提出的123點。而雖然我個人對多元成家法案最期待也最有可能使用到的僅目前正進行到一讀的同志婚姻這一項,不過既然碰觸到這個議題,亦陪你思考一下其他兩者。(我甚至透過自己對亂倫的感受反思了反對者對同志婚姻的感受。)我想,藉著這個自由意志的反省提出其他兩種成家方式需求並使大家加入思考,應該也是多元成家法案的核心價值之一吧。

包括同志在內,很多時候,我們沒有思考到的,未必沒有需要、未必不應該存在、未必就是一種錯誤,而我們已經思考到的,我們亦未必都有需要、亦未必不需要做修改,我們能不能接受一件事情、能不能接受一種道德狀態,純然是我們的個體差異。當所有的個體差異匯聚在一起,並且處理一種公共權益關係,這時候張力就發生了,理想中,每個人都要能是他選擇成為的樣子,能夠維持所有人的這道底線的制度就是好的制度。所以,V先生,你還是承認吧,不論是你聲稱不反對的同志婚姻,以及伴侶制度和多元成家,都無法讓你不再是你,但卻會讓其他人不能做自己。你以為你的發言是在一個空曠、公平的戰場上發聲?事實上,在這個對你來說相對安全的世界,討論一個自認不需要而僅僅想阻止別人的議題,你占盡便宜,在別人的土地上發動戰爭自己無分毫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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